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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监控专用卡的公司(人人销卡安全吗)

时间:2024年5月29日上午11:35       分类:新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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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美国科技巨头霍尼韦尔(Honeywell)宣布以35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以色列Nextnine公司,这是近期以色列CyberSecurity(网络安全)领域数额巨大的一笔收购,Honeywell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进行收购是为了工业自动化安全加码。

报道称由于不同于互联网时代,物联网的终端设备更多,能被黑客攻击的“靶子”更多,而且很多IT人才,善于使用最新的技术,但没有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工作经验,无法体会到自动化控制系统内的遗留问题,没法将IT网络安全的建设解决方案套用到物联网上。

据悉对于很多自动化控制行业,网络安全是一个很大的隐患,2016年,乌克兰至少有三个大区的电力系统被具有高度破坏性的恶意软件攻击并导致大规模的停电,造成成千上万家庭只能在黑暗中度过圣诞节。据全球网络安全方案提供商Tripwire的最新一份报告显示,82%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他们遭网络攻击的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其中69%的公司,根本没有做好这方面相应的防备,攻击就发生了。

Honeywell表示,以色列安全公司Nextnine其核心技术是ICSShield,这项技术可以保护工业现场免受网络安全的攻击,可以对设备进行实时、远程的监控,目前已经部署在全球超过6200处油气业、化工业、矿业和制造业的工作站点,还被全球5-7家最大的工业系统供应商采纳和使用。

网友表示网络安全市场潜力巨大,像Nextnine这样提前占位并扎根深厚的企业,未来极有可能大放异彩。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中的有关规定组成。同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一样,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也称为“大股东报告义务”,它的基本含义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负有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注: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第153页。)。

持股预警披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第一,严格地说,持股达到一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5%)或在此基础上变动达到某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1%),行为本身一般不会造成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也不意味着将来一定会发生控股权的转移(收购),但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暗示着进一步收购股份从而发生控股权转移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收购者突然袭击给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带来措手不及,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有必要及时提醒股东和公司注意股权变化动向,让他们对可能发生的收购产生合理预期。

第二,由于交易量增大往往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通过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我国《证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规定得很简单: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5%,则应当在3日内报告和公告,并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披露的内容也只有持股人名称、住所,所持股票名称、数量,达到披露点的日期这几项少得可怜的信息(注:《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

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则对此进行了大大细化,将持有股份划分为通过集中竞价持有和通过协议转让持有,对协议转让持有股份的披露义务点(包括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和增减变动披露点)和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交易限制的规定与通过集中竞价持有股份的相关规定略有差别:协议转让持股的披露义务点可以超过5%,达到披露义务点后“不得再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对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协议增持没有时间限制(注:证监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第23条。)。

这条规定可以看成是对《证券法》第79条的变通处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占绝对比例这一普遍状况而决定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以协议转让为主这一事实。《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更为详细,要求编报简式或详式“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2)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要约收购(tenderoffer)也译为交股要约、溢价收购、发起收购、投标出价、发盘收购、标购或公开收购,与其基本相同的一个概念为takeoverbid(译为“接管报价”或“收购出价”),指收购者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有的国家确立了强制要约收购(mandatorytenderoffer)制度(中国、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法国、西班牙等),即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而有的国家(美国、德国、荷兰等)则没有确立这一制度,收购要约的发出遵循自愿原则。

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披露触发点、披露义务人、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等主要方面,目的是确保目标公司股东获得与是否接受要约有关的充分信息,使得目标公司股东与收购者在信息上处于平等地位,保证有充足时间来估量信息并作出理性的决定。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也只有一些简单的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此进行了细化。虽然我国至今尚未发生过一起真正的公开要约收购事件,而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在未来几年内也不大可能发生频繁的要约收购事件,协议收购仍将在收购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有股的逐步减持、上市公司流通股比重的上升以及证券市场各方面机制的不断完善,要约收购案的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并购的主要舞台,毫无疑问会有越来越多要约收购的好戏上演,甚至有可能成为证券市场并购的主流形式。立法先行必将起到铺路、引导、规范的重要作用,当然,制度也等待着要约收购实践的检验。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债务中心(DebtCenter)通常指一个企业或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和执行与债务相关的事务。债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债务管理:债务中心负责跟踪和管理企业的债务状况,确保债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偿还。这可能包括跟踪贷款本金、利息、还款计划等。

2.债务协调:债务中心与企业内外部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这可能包括与债权人、债务人、律师、会计师等进行沟通。

3.债务重组: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中心可能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这可能包括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务、调整利率等。

4.债务分析:债务中心对企业的债务状况进行分析,以评估债务风险和潜在问题。这可能包括对债务结构、信用评级、利率水平等进行分析。

5.债务咨询:债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债务相关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策略。这可能包括提供债务筹资建议、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等。

债务中心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有效的债务管理,帮助企业维持良好的信用状况,降低债务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

人人销卡是一家正规的平台,隶属于广东速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卡回收、卡兑换、卡消费、卡资讯服务等业务。虽然我无法确定具体的回收流程和细节,但该平台有着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运营方式,且没有负面信息或投诉。因此,从一般情况来看,人人销卡应该是安全的。然而,为了确保安全,建议在交易前仔细阅读其条款和条件,并确保了解回收流程和细节。如果有任何疑虑或担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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